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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交纳保证金还是提供保证人?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