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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张 张

前几天,四川成都舒女士,因为拒绝周末加班,被老板辞退了。

舒女士8月底入职这家公司,岗位是视频剪辑。自入职开始,舒女士经常在加班,放假的时候也会被要求,带电脑远程加班。

11月3号,老板临时通知11月4号(周六)要加班,舒女士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约了医生要去医院,加不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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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一番沟通后收到了老板发的辞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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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出,在热搜上引起了剧烈讨论,

有网友认为,公司不通情理,人家生病了况且还是周末呢,有什么理由加班呢?

还有网友表示,舒女士有没有跟老板详细沟通?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另有996职场人表示,周六加班已经习惯了。

公司因为员工不加班就辞退,是不是违法?我们可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

员工拒绝加班算旷工吗?

加班有哪些条件限制?

李阳,某科技公司IT岗,长期加班。

后来,因为家里小孩没人照顾,李阳给公司说自己之后没办法加班了,让公司帮忙调整一下。结果公司说李阳不来加班,就是旷工。并且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阳没办法,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公司败诉,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所以,员工拒绝加班不能算旷工,《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从这条规定看来,加班要协商一致,如果公司单方面安排,员工同意是可以的,不同意加班,也是可以的。

当然,加班也有时间限制。

1)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

特殊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员工拒绝加班,

公司能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他吗?

张瑶,某服装设计公司员工,属设计岗。

在8月初的时候,公司通知说要赶在“十一黄金周”之前推出年度主打品,决定将员工上班时间调整为每天加班4小时,周末改为大小休。

在连续加班一个月后,张瑶感觉身体出了问题,提出想要休息两天,去医院检查检查。公司以时间来不及,拒绝了,张瑶只得继续加班工作。

9月中下旬一天,张瑶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难受了,便在正常上班时间到了后,直接打卡离开了公司。去了医院后,医生说她最好是回家好好调养一下。张瑶给公司说想趁着周末,好好休息一下,第二天就没去公司上班。

结果,公司直接发了辞退通知,说张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张瑶在进公司时确实签了规章制度,制度上写了。员工需要配合公司生产需要而提出的加班要求。

张瑶很生气,“之前要加班自己也加了,现在确实是身体原因才加不了的,居然还辞退自己。”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仲裁院审理,裁决公司对张瑶的辞退决定是无效的。

所以,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

这家服装设计公司的决定,明显存在问题,

1)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公司既没有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员工协商,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属于强制性加班。

2)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按照公司的要求,每日加班4小时,大小礼拜,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公司不给超时加班费,

员工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

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杨工,某机电科技公司员工,在模具车间做火花机操作工作。

进公司时,杨工签署了一份文件《模具部管理规定》,规定中写明“当模具车间因生产需要,安排到个人加班时,请大家服从管理安排,若有不执行者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

进公司后,杨工长时间加班。考勤表显示,从2016年1月到2017年7月,杨工每个周末都在加班,加班时间从几小时到十几小时不等。

在核算加班费的时候,杨工觉得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准确,他认为自己部分月份的加班时间明显多于考勤表上显示的时间。公司表示只能按照考勤表上的加班时间发加班费。

协商无果后,杨工给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杨工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一二审、高院再审,判定公司向杨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公司不给超时加班费,员工可以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家公司存在的问题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加班、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

1)《模具部管理规定》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定要求安排到个人加班时员工须服从安排,若不执行则按旷工处理。可以看出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情形。

2)从考勤表看来,杨工大部分月份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

3)公司拒绝支付杨工部分事实加班的加班费,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说在最后

公司发展过程中,确实会有临时困难的情况,需要员工临时加班顶上。通常这时候,员工都不会拒绝。

将心比心,在员工困难,尤其是身体不舒服,需要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公司也应该让员工放心地去看病,养好身体,毕竟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end-

专业差能力低,还动不动用劳动仲裁威胁,遇到这种员工怎么办?

熟练应用劳动法,让他自动走人!

吃透了劳动法,就能把劳动法变成解除劳动关系的趁手工具。

这就需要熟知50多类离职情形,在遇到无理员工时,才能处理得游刃有余。

比如,

员工离职又反悔不想走了,还用劳动仲裁威胁,该怎么办?

员工偷用公章,伪造《辞退通知》,该怎么办?

领导一时情绪激动,口头开除了员工,造成违法辞退怎么办?

其实很好处理,

第一个,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提交辞职信具备法律效力,再说什么都无用。

第二个,在规章制度中加一条:对于保管或可以接触公司公章的员工,或有可能接触公司相关文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盖有公司公章的前提下,还需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字方才有效。

第三个,在规章制度中加一条:仅以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形式为准,其他任何个人(含法定代表人)对员工的任何口头辞退的表述或言辞等均不属于公司最终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离职情形多而杂乱,如果不提前做好行动预设,只能无数次地跑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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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HR在合法的前提下,又能尽量降低解除成本,实现合法和降本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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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章来源于环球人力资源智库,作者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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