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上,山西长治市潞州区长兴路城区一中对面路段,长治学院一教师酒驾倒车时,将从后方驶来的骑电动车的中学生撞倒,后该学生不治身亡。

车祸猛于虎。本来是花季年龄,人生道路刚刚开始,没想到遭受飞来横祸,命丧车轮之下。在为被害人感到惋惜的同时,我们也要指责肇事老师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其中涉及到好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一一分析。

首先,被撞的中学生骑电动车上路是否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起事故中的遇害中学生如果不满16周岁,那么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骑电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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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何认定肇事教师的责任呢?

肇事教师驾车行驶过程中,遇到非机动车时,没有减速避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进一步来说,该教师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那么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教师的法律责任,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将会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教师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也就是说车主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肇事教师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要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