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殊规定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一般规定。

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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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方式

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在上述所有情形下,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