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1号,下称《规定》)。《规定》于2023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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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为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慎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责,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确有必要原则。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确保质量。正因如此,《规定》第二条即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原则,确保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

二是明确同级本地原则。为了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在吸收《2012年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三条明确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本条同时还规定,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是强调调研沟通。《规定》第五条强调,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切实贯彻“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的工作思路,严格确保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四是注重协同落实。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必须做到“没完没了抓落实”。抓好司法建议的落实,需要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抓好协同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规定》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研究制定了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文书样式和封面样式,与《规定》同时发布。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建议工作质效,做实做优“抓前端,治未病”,深化诉源治理,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在促进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庄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