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这两天,网上出现了大量的“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会出现了会员证、推荐函等使用方式,涉及不同的地区。有律师给烟语君的留言是,这些证件和使用方式,明显是在模仿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会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他们也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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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评论:律师经纪人可不只是玩笑,通过成立协会将法律咨询公司人员包装为“社会团体”,再通过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人民团体推荐的人”推荐加入协会的人员代理案件到法院开庭。

如此这般,就可以绕开现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制度,利用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种协会中的自由掌握会员资格准入和退出决定权,让非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社会团体推荐”的方式代理案件出庭(只限于开庭,调查令取证、刑事案件会见阅卷等不行,但已经足够覆盖大多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公司的以上操作,说明他们已经不限于案源控制,业务范围已经开始向着律师行业的案件出庭代理延伸。

有律师撰文指出,自己代理案件期间,碰到几次当事人咨询公民代理的问题,甚至在省高院开庭,也碰到了公民担任代理人的情形。查看对方的代理和出庭手续,对方也拿出了难辨真假的会员证和推荐信,来自未曾耳闻的社会团体。这不仅仅是诉讼权利的实现问题,更是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

“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究竟能不能推荐会员出庭代理案件?我们先看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均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要想实现“社会团体推荐”方式的公民代理案件,法院应当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审查:是否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的会员资格或住所地、该社会团体章程如何规定的代理事务范围、代理人与团体是否具有劳动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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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法院在司法案例及对人大建议的答复中,也有过专门的表述和要求。

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经商司法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中有,司法部将重点推动完善公民代理有关规定的制定。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律修改过程中,完善公民代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偿代理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公民代理。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杜万华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有,现针对民事活动社会团体推荐人员代理民事案件资格实务问题解析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章程来判断代理事务是否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之内;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规定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因为我国某些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多为其上级行业部门的负责人兼任,而该负责人往往与该社会团体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曾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这个《答复》也是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标准。

对于社会团体有偿代理的行政管理方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规定,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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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和司法理解可见,法院在审查社会团体推荐人员代理案件上,要遵循上述的四个方面审查标准,不会涉及代理是否有偿的问题进而以此来判定是否有权代理。网上流传的诸多裁判文书图片显示,委托诉讼代理人冠以“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的名义,出现在不少的法院判决书里。

很多律师将“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名义代理案件的现象归咎于法院的审查不严,烟语君认为,团体推荐会员有偿代理的问题,应该是司法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案例显示,不少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人员承揽法律业务的,还会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确实混乱,很多的法律公司是在打着律师的名义在招揽案件,很多律师存在不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一直认为,只有律师、法律工作者才可以收费代理案件,除此以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都应该划入禁止行列。

犹如此前文章中提到的,这样的冲突本质上还是法律服务的市场化问题。实际上,只要不冒充律师,禁止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文件,只能根据1993年、1992年的行政文件,并没有其他的法律根据。再看看身边的现实,互联网上、现实生活中,有偿从事法律服务的公司、个体组织,已经到处都是,仅是根据93年、92年的行政文件,如何禁止的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