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鉴定机构做了8次司法鉴定,4份肯定意见,4份否定意见。

司法鉴定都是针对专业性问题、根据科学的方法进行的,鉴定意见往往相对科学可信。然而,有时鉴定意见又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尤其是受到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也可能难以令人信服。最典型的就是笔记鉴定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证据,大量关键证据都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如《借条》、《欠条》、《收款单》等。笔记鉴定的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然而,笔迹鉴定也是经常遭受诟病的一种证据。究其原因在于,笔迹鉴定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科学性、准确性也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没有保障,说服力不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在考虑是否申请笔迹鉴定时要慎重。

例如,在邱某与陈某、张某、李某等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涉案关键的证据就是落款为“陈某”的《代持协议》,该代持协议确认了陈某代邱某代持涉案多家公司股权、多套房产等内容。后邱某与陈某就资产归属发生争议。

邱某通过刑事、民事等各种手段进行维权,想要拿回自己被陈某代持的资产,最核心的证据就是《代持协议》。然而,陈某始终否认签过该《代持协议》,认为该《代持协议》系邱某伪造的,否认存在代持关系,涉案的财产都是其合法财产,与邱某无关。

在刑事、民事各种诉讼过程中,《代持协议》是否真实、《代持协议》签名中“陈某”的字迹真伪,成为诉讼各方争论的焦点、办案机关裁判的关键。于是,在各种诉讼中,邱某、陈某、法院、公安机关先后委托6家鉴定机构做了8次司法鉴定,其中4份鉴定意见认为《代持协议》中的“陈某”是被告陈某的笔迹,另外4份鉴定意见认为《代持协议》中的“陈某”不是被告陈某的笔记。鉴定过程,出现各种鉴定乱象。这8份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为司法裁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笔迹鉴定本身是一个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对鉴定意见不服也往往没有救济途径。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要特别注意。如果笔迹鉴定的程序已经启动,则更要慎重选择笔迹鉴定的检材样本,及时提出异议,否则,笔迹鉴定出现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将很可能遭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