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学友

2023年11月13日,尚兆明委托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李婧妍律师,向辽阳市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请求追究办案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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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监狱的尚兆明与姜彩熠律师合影

尚兆明被控职务侵占刑案,辽宁省高院指令再审,鞍山市中院审理后,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宣判,尚兆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开宣判当天,被羁押1303天的尚兆明,走出监狱,获得自由。

尚兆明被释放当天,著名刑辩律师、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第一时间把喜讯告诉了笔者——这是姜彩熠2023年无罪辩护的又一力作。

三人合伙,散伙后一人被控职务侵占

从姜彩熠律师提供的司法文书看,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了以下事实:

2011年初,尚兆明与周某某、马某某三人合伙,在辽宁省辽阳市搞房地产开发,三方共同出资,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借用周某某的鸿飞公司的名义和资质进行销售,盈亏与鸿飞公司无关。

2013年5月,三人散伙。

散伙时,三人互派财务人员进行清算。三方对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分配,第一个合作项目(襄平逸景小区)的收益,除了周某某拿走850万元现金和一套门市网点外,剩余的包括涉案银行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收益均归马某某、尚兆明所有;第二个合作项目(鸿飞逸景小区)的收益,马某某、尚兆明各得500万元外,其余全部收益均归周某某所有。

2015年3月,在周某某向尚兆明和马某某借款1000万时,三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除约定借款事项外,还对散伙清算、收益分配及履行情况进行书面明确。

散伙后,周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马某某、尚兆明1000万元的合伙收益,尚兆明起诉至法院胜诉。

判决后,周某某以鸿飞公司名义,举报尚兆明诈骗犯罪。尚兆明被拘留、逮捕、起诉,辽阳一、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申诉再审,职务侵占罪被依法撤销

2019年8月15日,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兆明犯诈骗罪,罪名不准确,应予纠正,判决“被告人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尚兆明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31日,辽阳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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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中院

二审维持后,尚兆明在辽宁省辽阳监狱服刑,其父尚久先委托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向辽宁省高院提出申诉。

2023年6月6日,辽宁高院于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该案由鞍山市中院异地再审。

2023年10月12日,鞍山市中院于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该项罪名。

2023年10月13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尚兆明从辽阳监狱释放。

姜彩熠:“四无”被判职务侵占错误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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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

二审维持原判后,尚兆明对职务侵占罪名的“翻案”彻底失去信心,但是,姜彩熠却不这样认为:“本案认定尚兆明构成职务侵占罪,错误至极,是天大的笑话!这个罪名,一定会被推翻!”姜彩熠律师主动提出,免费为尚兆明代理申诉。

姜彩熠介绍,三人是合伙法律关系,各占1/3份额,还有举报人周某某尚欠尚兆明(马某某)1000万元合伙收益的事实,以及涉案银行保证金116.5万元归尚兆明和马某某所有,不仅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凿,三位合伙人没有异议,《清算明细表》中和散伙三方协议中也已明确记载,公、检、法机关也认定了这一事实。

在周某某作为债务人、尚兆明作为债权人,且尚欠尚兆明1000万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会发生116.5万元的侵占犯罪呢?

“哪有债权人侵占债务人钱款的道理呢?”姜彩熠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这不是法律常识,而是生活常识。那为什么还要判决尚兆明职务侵占犯罪呢?”这就是辩护律师姜彩熠当庭说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无罪,故意枉法裁判”。

姜彩熠说,尚兆明被判职务侵占罪一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四无”案件。

公安局、检察院以及一、二审法院都认定了“三人合伙”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三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怎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尚兆明哪一条也不符合”。

无单位。

三个自然人合伙,借用或者说靠挂鸿飞公司名义和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所有收益归三个自然人所共有,盈亏均与鸿飞公司无关,更与鸿飞公司股东无关。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以及控辩双方和被告人,均对此不持异议。

职务侵占罪,是侵占单位的财产,单位是国企叫贪污,单位是民企叫职务侵占,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本案主体是三个自然人,是自然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没有单位,怎么会侵占单位的财产?!

无职务。

1、 二审判决认定,三人合伙的时间是“2011年”,合作项目两个,一个是“襄平逸景小区”,一个是“鸿飞逸景小区”,三人散伙的时间是“2013年5月”,而案发侵占时间是“2014年1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所谓案发,职务侵占行为发生时,他们散伙已将近两年时间。

为了让尚兆明“有罪”,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的“17号文件”,专门给尚兆明“安”了一个与销售无关的“副总经理”职务。但是,他们忘了,此时,三个人已散伙达半年之久。

两年前散伙了,襄平逸景项目结束,清算完毕了;鸿飞逸景项目,周某某收回单干了,合伙项目没有了,尚兆明没有任何职务,怎么可能会出现职务侵占呢?

无侵占行为。

案涉116.5万元,周某某根据散伙清算时约定,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3日,分三次转到艺华隆金店账户。期间,尚兆明没有找周某某要钱,没有在转账、收款等财务凭证上签过字,何时转款、转了几次、转了多少,尚兆明全然不知,没有任何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哪来的侵占?

无侵占对象。

1、 二审认定的犯罪对象是116.5万元保证金,那么,这116.5万元,是什么性质的钱?是谁的钱?如果是合伙人的钱,也即是合伙项目的钱,即便非法占有了,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鸿飞公司的钱,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而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款是保证金,该保证金又是销售房款的一部分,也就是襄平逸景项目的收益,当然是三位合伙人的钱,不是鸿飞公司的钱。一、二审判决也认定,该款是襄平逸景项目的收益,归三位合伙人所有,没有争议。

2015年3月19日散伙协议和举报人提供的当年散伙清算明细以及2017年8月15日报案材料,均能证明案涉116.5万元该笔款项归尚兆明和马某某所有。

2015年3月19日的散伙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襄平逸景项目前期向政府所交的保证金返还,各银行保证金返还,均由乙方(尚兆明、马某某)所有,甲方配合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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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协议部分内容

举报人自己的财务人员在清算表明细中特别说明,该笔被冻结的款项,系襄平逸景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不能马上变现,付款时先扣掉此款,待解冻后再付此金额”。

举报人在自己递交给公安局的举报材料中写道:“项目结束后,马某某与尚兆明给付鸿飞房地产公司商业网点一处作为投资的回报,剩余所有利润未销售的房子、车库、地下仓房,项目前期向政府所交的保证金,各银行贷款保证金,均归马某某和尚兆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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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部分内容

2015年前后,银行陆续解冻三笔保证金,共计116.5万元,按照协议约定,由举报人签批后,举报人的财务人员将这三笔保证金和其它售房收入,陆续汇入到尚兆明和马某某合伙经营的商店账户中。这是属于三位合伙人约定好的归尚兆明、马某某所有的款项,尚兆明拿到的是自己的钱,哪来的侵占?

如此明显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竟将“无单位”、“无职务”、“无侵占行为”、“无侵占对象”的“四无”案件,认定尚兆明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不是荒唐至极、天大的笑话吗?”姜彩熠律师愤愤不平地说。

鞍山中院: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再审期间,鞍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尚兆明取得116.5万元保证金,是在合伙利润分配过程中,在襄平逸景项目清算之后,应认定尚兆明在取得116.5万元保证金时利用的合伙人的身份。

关于116.5万元保证金归属问题,检察官从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鸿飞公司转出116.5万元保证金时,周某某签字确认,关于领取过程,尚兆明一方与周某某一方各执一词,尚兆明是否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周某某签字不清;

第二,在2015年3月3月19日《协议书》第3条约定:襄平逸景项目前期向政府交的保证金,各银行贷款保证金返还均由乙方所有。周某某辩称喝酒了没仔细看,不能成为排除合同效力的理由且无证据予以支持。虽然存在尚兆明先转出保证金后签署《协议书》的问题,但不能排除周某某对尚兆明“处分”该保证金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鞍山市中院审理认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实际在签订这份协议之前116.5万元尚兆明已经从周某某处骗得,尚兆明与周某某签订这份协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掩饰其从周某某的鸿飞地产公司骗取这116.5万元保证金”依据不足,原审认定尚兆明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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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院再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2023年10月12日,鞍山市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对尚兆明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事项。次日,尚兆明走出监狱,获得自由。

申请国家赔偿并追究枉法裁判责任

尚兆明之所以能够将职务侵占罪名推翻,一则是姜彩熠律师的坚持,二则是尚兆明九旬老父亲的坚持。

姜彩熠介绍,法院判决生效后,尚兆明到辽阳监狱服刑。该案申诉人尚久先,是尚兆明90多岁的老父亲,是一位有着70多年党龄的老干部。几年来,老人四处奔波、上访,为身陷囹圄的儿子苦苦喊冤,挣扎在死亡线上,老人直言,“不为儿子讨回公道,死不瞑目”。

辽宁省高院对尚久先老人的申诉十分重视,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6月6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鞍山市中院再审该案。鞍山市中院再审后依法撤销了尚兆明职务侵占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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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2023年10月13日,尚兆明出狱那天,已经不能正常走路的尚久先老人,在亲人搀扶下,提前一个多小时,来到辽阳监狱大门口,等待儿子归来。看到儿子的一刹那,老人泪花闪烁,“我还真等到儿子回来了”。尚久先老人双手作揖,向来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的鞍山中院法官再三表示感谢。尚久先逢人就讲,“鞍山中院、鞍山检察院给我儿子讨回了公道,我死也瞑目了”。

尚兆明虽然获得自由,但其“企业团队被迫解散,诸多员工下岗、失业”,该案不仅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让“当地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给辽阳营商环境带来重创”。

为了不让知法犯法的个别法官继续草菅人命,枉法办案,不让他们“一条鱼腥一锅汤”,不让他们继续“破坏辽阳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尚兆明在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请求有关部门追究办案法官故意错判、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文/盛学友)

(盛学友,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得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民革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