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

影响收入。

谁来赔偿?

请看本期案例!

近日,丘北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积极释法析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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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系出租车驾驶员,2023年7月9日,马某在路上行驶时,被告蒋某驾驶私家车紧随其后,因制动不及时与马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马某驾驶的出租车维修20天,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承保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马某与蒋某协商停运损失,蒋某以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拒绝。马某遂以蒋某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租金损失和车辆停运损失共计9000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马某的租金损失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并且保险公司在蒋某投保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应由蒋某自行承担损失。蒋某则坚持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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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维修,维修期间无法正常经营,必然造成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对投保人尽到了告知义务,该间接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的车辆租金则属于其经营成本,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已经支出,不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由蒋某赔偿马某停运损失5000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马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被告蒋某收到判决后却极为不满,表示要上诉。承办法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提供其他生效的类案判决作为参考。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蒋某终于理解了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因为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经济较为困难,希望法院能够协调对方适当让步。经承办法官协商调解,马某对蒋某的家庭状况表示理解,并自愿减免部分金额,蒋某当场履行了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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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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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因车辆在事故中发生损坏,维修期间不能正常运营,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即本案肇事司机承担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