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瘪;这里是善意生活家,看待生活百态”

01

据媒体报道。

此前,菏泽中院公布了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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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有删改,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阿左于2020年入职进入了某涂料公司。

而在2021年的11月26日上午,工厂出现了停电的情况,没有办法继续工作。

在临近中午的时候,阿左就和其他几名同事,在没有经过请假的情况下。

组团外出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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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晓后,认为几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对他们进行了处理。

面对这样的处理,阿左在隔天就手写了一份“开除通知”,要求公司按照此格式写解聘书。

公司也是一点都不惯着,同日,就出具了正式的《开除通知书》。

理由为”在工作时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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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阿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诉讼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赔偿金。

02

据公司方面称,阿左还威胁管理员:”如果不书面开除他们,就不允许厂里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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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后认为,阿左要求公司开除或者解聘自己的行为,应视为对外出事件放长假反省的处理结果不满,而提出。

而公司的行为,应当视为对阿左辞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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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事件处理态度和行为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认为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03

法院自有相关的裁定。

我们仅从知晓的表面情况来看,如今这个环境找份工作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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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工作中,作为打工人,吃瘪受委屈是常态。(当然,这不意味着是对的,努力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对的,但很多时候,为了工作,只能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更何况上述案例当中的阿左,明显是有一定的违反规定。

每个公司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转。

或许是有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

但既然是已经入职公司,就应该有所遵守。

可以提出异议,但既然没有觉得不妥,就应该遵守。

在违背了规定之后,面对处理,并非是坦然接受,或者说是委婉寻求中和方法。

反而选择硬钢,结果人家公司也不惯着,给出了相应的态度。

只能说成年人,应该有着成年人的理智和妥善的解决方法。

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支持。

但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