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樊某某在沁水县辖区已经执行社区矫正27个月,原本到明年7月份就可解除矫正,但其不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谆谆教导,仍然以身试法,屡教不改,被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2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社区矫正对象樊某某的缓刑裁定,决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年六个月。

2021年樊某某因诈骗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间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考虑到樊某某年龄尚小,正是上学的年纪,积极鼓励支持其复读上大学,并和学校协调沟通对其进行教育帮扶,但樊某某不懂珍惜来之不易的第二次上大学机会,在大学期间,多次参与网络赌博再次被学校劝退。2023年5月樊某某因参与网上赌博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3年9月樊某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罚,但其仍然屡教不改,沁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2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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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缓刑是基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的决定。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应该珍惜接受缓刑考验期的“自由身”,遵纪守法,接受各项监督。

该案中樊某某作为一名触犯刑律的罪犯,被执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本因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好好读书,用知识改变命运,而他却不思悔改,一而再再而三触犯法律的底线,最终导致锒铛入狱。

在此,希望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正视自身身份,知敬畏,明纪律,惜自由,自觉接受和严格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