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抚恤金,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信息来源:鹤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