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地方经济、生态环境、用地需求等因素的变化,各地征拆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

以山地较多的贵州为例,为更好地保护耕地、利用山地,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2000年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之后,一共经历了4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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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3年正式施行,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共9章63条。

以下最新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内容,摘选自一站式征拆法律服务数字化平台拆迁宝。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民生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实施范围、时间安排、经费落实等内容。

第十九条 耕地耕作层能够剥离再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和存放,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对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或者补偿。

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不得领取关于耕地保护的补助、补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的最新版《条例》更好地适应了当前国家关于更高水平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的新要求,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上位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保障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外,拆迁宝信息显示,除贵州省以外,2023年黑龙江、吉林、宁夏、四川等多地地方法规都已执行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