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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瓦房店市公安局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畜禽产品,保障动物食品卫生安全,近期来,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瓦房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和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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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在2023年9月17日和10月18日,大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瓦房店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和瓦房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举报线索,经过缜密部署,一举查获了刘某某运输死因不明的鸡和胡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案件,没收死因不明鸡260公斤,生猪产品119.2公斤,没收屠宰工具3把,对没收的死因不明鸡和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两位违法行为人罚款共计10.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厂屠宰,并经驻场官方兽医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印讫印章后方可上市销售。未经定点屠宰、检疫的畜禽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疫病传播,严格禁止上市销售。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畜禽产品时要查看肉品经营业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看清动物胴体上是否加盖验讫印章,并且保留好购买凭证,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瓦房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和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把打击非法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和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对非法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和私屠乱宰违法行为“零容忍”,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和深度,坚决守护我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