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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9日讯11月7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薛某等5人恶势力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首犯薛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对其他同案犯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三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边某龙、宋某峰、宋某国、苏某宇等人,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渣土车超载等问题为由,采用蹲守跟踪、频繁拨打举报电话、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手段,恶意造成工地停工,迫使工地负责人给付财物换取停止举报的承诺。以被告人薛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边某龙、宋某国、宋某峰、苏某宇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内部纪律严明,通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扰乱日照城区的建筑行业正常秩序。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先后对日照市区内多处建筑工地的多家施工单位进行敲诈勒索,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5起,犯罪数额共计2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边某龙、宋某国、宋某峰、苏某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薛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边某龙、宋某国、宋某峰、苏某宇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蹲守跟踪、频繁拨打举报电话、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在一定行业领域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人薛某、边某龙、宋某国、宋某峰、苏某宇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边某龙、宋某国、宋某峰、苏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恶势力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通讯员 范林林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