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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账目名字写错,把借款人姓名魏某和登记为魏某舍,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前郭县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67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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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97年,村委会借用魏某和8000元存折和2000元存折抵押贷款,口头约定年利2分,并向魏某和出具1万元收据。一年过后,村委会只付了魏某和2000元利息。当抵押贷款到期,村委会未能偿还贷款,魏某和上述两个存折内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0762.77元被用于偿还村委会的贷款,于是村委会给魏某和出具了10762.77元收据一枚,并表明支付20%利息。

后魏某和索要欠款,但由于村委会无现金可以给付,就将村委会的一车玉米售卖,抵押借款9155元,余欠1607.77元至今未偿还。

2023年,魏某和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法院将此案调至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双方原本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后来村委会以借款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付个人明细账中“魏某舍”与魏某和姓名不符,时任报账员于某已去世,无人能证实明细账中“魏某舍”与魏某和系同一人,无法下账为由,未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协调一致的还款日期给付欠款,魏某和无奈之下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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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魏某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双方在人民调解中心已达成一致意见,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村委会同意于2023年5月20日前清偿本息合计8670.96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未按时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村委会虽辩解魏某和名字与账目“魏某舍”不符,但村委会对其与魏某和存在借贷事实及余欠数额无异议,因账目系村委会制作,原始账目已销毁,现存为结转账目,账目名称不符不是拒绝偿还债务的合法理由,故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魏某和借款本息合计867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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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借条上姓名笔误情况多有发生,如使用昵称绰号或是借款人同音不同字等情况,这些被我们忽视的小问题有时可能变成大麻烦,那么在生活中我们要怎么做才可以规避这些风险,降低损失呢?法官告诉你可以用这几种方式补正:

1、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在笔误中补正。立即发现书写错误的,可以立即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销毁。也可以在笔误处修改,并加以说明,经双方确定后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2、如果借条上的姓名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债权人可以通过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错字”与实际姓名是同一人,如果有证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可选择将借条写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如果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就知道借款人有曾用名,一定要在借条中备注曾用名。

4、在借款的时候最好使用转账交易,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债权人一定要保留好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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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重要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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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前郭法院

校对:张加新 王楚涵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