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峰律师刑事辩护研究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及犯罪的具体情节所作的陈述,其方式一般有自首、坦白和承认。

“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认定和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驳、拒认而认为自己无罪、罪轻而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是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的一种偏见。为什么存在这种偏见?是因为①口供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②口供可以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③口供是衡量行为人悔罪态度的依据,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当天就会被讯问,第一次的笔录尤为重要。后面虽然还会多次讯问,但大多数是第一次笔录细节或者遗漏问题的补充。侦查机关是专门打击犯罪的暴力机器,只有掌握了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确切证据或者线索其才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在他们内心深处认为行为人是“有罪”的,其会“专心”的寻找行为人的有罪证据。

如果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第一次讯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端正态度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讯问中切不可信口开河、滔滔不绝的讲,也不能有生活中的添油加醋、抬高自己的吹牛之谈。我办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被人辱骂后越想越来气,于是在喝了二两酒后,酒壮怂人胆顺手拿起家中的菜刀去找被害人理论,理论过程中叫嚣要杀了被害人然后自杀,监控显示虽然其拿着刀,但是任由一弱女子将其夺下、无反抗动作。侦查机关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立案,第一次讯问笔录后,改为涉嫌故意杀人。

2、防止被诱供。大部分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内心惴惴不安,想早日取得自由。我去年办过一个开设赌场罪的案子,据当事人叙述,第一次讯问时其承认获利200多万,但侦查机关认为他获利900万元,然后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查明可以退还等理由让其承认并退赃。当事人在侦查人员的“谆谆教导”下承认并卖车卖房退出相应的获利。结果审判阶段,其所作笔录均作为判案的依据。

3、不是自己干的事情坚决不认,不说模棱两可的词。有些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我猜测、我估计、我觉得”等词可能被侦查人员推定为主观上明知。

4、签笔录时要耐心、仔细核对,不利于己的笔录必须要讯问人员现场修改。不要因为侦查人员催促而草草浏览一遍,不要因为侦查人员说以后可以改而不坚持修改。证据一旦固定,后期翻供比登天都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规定的原因是司法实务中很多案件过分依赖口供。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口供中承认犯罪事实的,即使没有或者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或者事实予以佐证,审判人员也会基于对口供的信任而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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