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曹先生在取款行取了60000元,之后又把其中的30000元存进去,却发现有假钞,曹先生于是找取款行理论,而取款行表示他们无责,直接把假钞没收,曹先生表示不满,最后寻求帮助。
前段时间,曹先生母亲生病住院,一下子急着用钱, 于是向朋友借了三万块。没过多久,他之前存的一笔钱即将到时间去领取了,于是曹先生打算取60000现金出来,把借朋友的30000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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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曹先生和他妻子一起去取款行,当天他们刚好有急事,又碰上人多,一排队到他们,曹先生就显得比较着急,于是就和柜员说能不能快点,他有急事。
柜员刚拿了6捆钱出来,曹先生就说了句不用点,而柜员见他如此着急,很不耐烦的样子,于是就想着反正这钱都是经过多次清点才捆起来,不会有错,就没有在意 ,钱没有经过清点就给了曹先生,双方签字确认,曹先生拿着钱就走了。
取钱的第三天,曹先生拿了三捆钱还他朋友,剩下的三捆觉得暂时还用不上,于是拿去存起来。
到了存款行,由于人多,曹先生就去了存款机,存一捆钱,拆封一款,存到第三捆的时候,有一张纸钞怎么都存不进去,试了几遍还是一样,于是询问柜员,柜员说这是假钞,曹先生一天,非常生气,明明是从取款行取出来的,竟然有假钞,这样曹先生无法接受,于是就要去取款行讨要说法。

曹先生去了取款行,和柜员说明了情况,而柜员表示他们的操作有一定的问题,表示这是他们的失误,于是把曹先生的一百假钞没收,同时给了一袋坚果给曹先生表示补偿 。
事后,曹先生越想越不对,应该是取款行的错,这一百块应该由取款行买单,怎么就一袋坚果就了事呢,而且取款行出现假钞,这是万万不能接受的,于是寻求帮助,希望讨个说法。
随着求助人的出现,取款行表示不淡定了,柜员认为曹先生取钱存钱间隔两天 ,钞票有可能中途替换 ,让他们行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
而曹先生表示从取款行把钱取回家,一直到再次存钱, 没有打开封条 ,直到钱存不进去 ,到柜台询问才知道是假钱,因此曹先生认为假钞一定是取款行的。
同时取款行柜员表示,取钱时曹先生明确表示不用清点钱款 ,而现在出现假钞找取款行理论 ,认为曹先生行为是无理的 。这让曹先生非常生气也让求助人不满,他们认为清点钞票一直是工作人员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即使客户不需要,也需要履行这一职责, 该行却一再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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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柜员表示会联系存款行调取曹先生存钱监控 ,对曹先生是否在自动取款机拆封条进行证实 ,再把两方监控对比查找问题在哪里,找出结果,尽快给曹先生一个交代。
1.取款行在给现金曹先生时,只因曹先生时间急而要求不清点钱款,而取款行也自认为不会出错而没有清点钱款,如何定性柜员行为呢
清点钞票一直是工作人员应尽责任和义务 即使客户不需要,也需要履行这一职责,未清点钞票是不合理的,同时也违规。
根据《出纳现⾦管理规定条例》第⼗三条付出现⾦要当⾯点交清楚,银⾏封签对外⽆效(包括原封新券)。如单位取款数量⼤,当⾯清点有困难,也要采取当⾯点⼤数清点零头的办法。取回现⾦如发⽣差错,银⾏可协助查找,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条在付款时,需要拆⼤捆付零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打开后先验看⼩把券别是否⼀致,⼀捆未付完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百张⽆误后才能零付。
按照规定,取款行付现金给储户必须当面点清,这样有利于账实相符,避免给多给少,同时也是防止假钞的出现。而按照曹先生的说法,同时根据高度盖然性,一百假钞出自取款行概率很大,那么取款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给予一百赔偿曹先生。
2.取款行表示会通过监控查找出假钞出处,假如假钞出自于取款行,那么取款行将会面临罚款,而取款行的一些人员将会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四十四条 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与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作为存取款行,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假币的流出,一旦假币流入市场,将会扰乱市场,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取款行未尽到其责任和义务,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些从银行取出假币的客户,很多都是直接领走资金,后续使用中却发现假币的,很难明确划分责任。所以,想要避免出现后续的麻烦,最好的方式就是不管取多少钱,都不要忘了再过一遍验钞机,给资产增加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