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凉城县全县范围内。

二、禁运、禁售、禁放时段

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

三、有关要求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融媒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工作人员要通过微信、微博、通知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 。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管理工作, 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

(三) 凉城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延期换证工作待管控期结束后另行通知办理 。在此期间,批发商不得向零售商供应任何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2023年不予办理。

(四) 管控期间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采取小区包联管控模式 ,参照自治区文明城市复检小区包联分工执行。 除中心城区有包联单位住宅小区外的社区、自然村由各社区、自然村网格员进行管控 。

四、责任追究

(一) 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点旺火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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