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百姓利益为抓手,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四大安全、知识产权、传销、价格等领域的执法办案,做到违法必究、有案必查,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大力震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恩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恩施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典型案例(其他类)公布如下:

价 格

一、恩施市时代幼儿园学生食堂教职工免费进餐的价格欺诈案

2022年5月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时代幼儿园学生食堂开展检查,发现存在学生食堂教职工免费进餐且食堂结余214980.8元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4980.8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

二、恩施市八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舞阳机动车检测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8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恩施市八龙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舞阳机动车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存下如下问题:1.未见人工填写《安检人工检验表》;2.安检检验报告侧滑限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环保报告加载减速工况实测(修正)VelMaxHP取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应为车速值不是转速值,安检报告编号28000121102900422机打人工检验表漏项,缺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运量;3.安检报告编号28000122051200441打印人工检验表轮胎花纹深度测量数据完全一致;4.环保车间环境参数仪未按标准规定放置在操作室外。2022年11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签发《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鄂市监认检函[2022]217号),当事人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计 量

三、湖北施华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金山大道西加油站擅自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及铅封案

2023年4月6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施华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市金山大道西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2台加油机上24把加油枪的内部主板铅(签)封均被破坏,并在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情况下,直接投入使用于其站内燃油加油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和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案

2023年3月31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由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非自动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台秤,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恩施市个体经营户李昌达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出租车计价器案

2023年8月14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线索,车牌为鄂QT0511的出租车计程表有问题,本局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事人到恩施州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该车的计价器进行检定,其检定结果:计程误差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6月将该车的前驱动轮轮胎(类型180/65 R15)更换为现轮胎(类型180/60 R15)后,没有重新申请检定计价器,从而导致该车辆的计价器计程误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