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等)、了解案情等。
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侦查阶段的会见是整个刑事辩护的基石。但在现实中,有不少律师的会见局限于了解案情,并向嫌疑人家属传达,仅仅起到传话筒的作用。实质上,辩护律师要真正帮助到嫌疑人及其家属:一是要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侦办机关提供《申请取保候审法律意见》或者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二是帮助嫌疑人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确立律师与嫌疑人的信任关系。为此,辩护律师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结束刑事羁押,至少也应当提供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帮助嫌疑人尽早取得自由之身或者达到罪轻之目的。因此,律师的会见技巧非常重要。本律师根据16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会见技巧:第一、教导其按事实说话。对律师要有什么说什么,既要讲有利的,也要讲不利的,让律师能从一些细微处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第二、教导其按条理说话。问什么答什么,不解释不说明,不拖泥带水,以免主次颠倒,自寻麻烦;第三、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将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类似的案件所出现的情况如实地告诉他,让其了解享有何种权利,同时对自己的案件做到心中大致有个底。
会见之后,除了向嫌疑人家属简单反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一份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的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向经办机关进行口头和书面的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为之后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对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转达其家属的关切和慰问,确立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犯罪嫌疑人自被羁押之日起,其身体和心理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些人在其初次见到自己的律师时,甚至会泪流满面。因此,辩护律师除了解案情外也必须对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让其勇敢地、心平气和地面对现实,与律师一道共同战胜困难。
为此,本律师总结以下心理疏导方案:第一、让其一吐为快。认真倾诉他的感受,或让他把心里的感受写成信寄给家人;第二、教导其换位思考。教导其只要能够转换一个角度,与大案、重案(死刑案、政治案)相比较,就会看到另一番情景,心理压力可能迎刃而解;第三、引导其降低期望值。如果期望值过高,会使一个人的心理负担加重;如果期望值适中,当案件出现转机时,会有意外的惊喜;第四、说服其降低生活标准。如果对以前或未来生活过多回忆或者完美追求,会使一个人过分自责;如果能适当降低生活标准,将会学会理性思考,理智地与律师一道战胜困难。
综上,辩护律师会见的作用,并不是“聊聊天”“看一看”的作用,而是要真正起到帮助嫌疑人早日取得自由之身或者达到无罪、从轻、减轻处罚之目的。以上是本律师总结16年刑事辩护的办案心得体会,如读者还有疑问,可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