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6,将租赁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余志华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4号。
2、被告人余志华,1983年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3、余志华伙同他人在2006年7月,以租车的名义将窦永昌的起亚汽车租走,伪造窦永昌的身份证和汽车手续典当到汽车寄卖行获得5万,后窦永昌索还车辆,余志华遂于同年8月以同样的方式向朋友陈建红租得奇瑞汽车一辆典当1.9万后赎回窦永昌的起亚汽车,案发后,经鉴定奇瑞汽车价值2.6万。
4、夹江县法院判决余志华诈骗罪1年6个月,罚金2000元。
5、夹江县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乐山市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余志华用第二辆车典当的钱把第一辆车取回归还车主,看似第一个车主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似乎第一起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但从诈骗罪的构成标准来看,余志华采用欺骗的手段控制第一辆车后不是使用而是立即伪造证件和手续进行典当并取得财物,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诈骗犯罪行为,之后的归还车辆行为只是诈骗的事后行为,并不影响先前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之后的第二起诈骗行为为同种数罪,刑法上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处理。又由于余志华已取回第一辆车并归还,则只以未赎回的第二辆车2.6万计算犯罪金额,但之前的第一起诈骗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