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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与非罪,争议非常大,不得不令人怀疑,这个罪名的立法,非常失败。

最高院的姚龙兵法官认为,应该对"虚开"的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对刑法有点研究的人都知道,目的性限缩解释,不是缩小解释,已经突破了刑法条文可能包括的含义,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肯定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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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一个例子

在司法实务中,甲公司卖东西给乙公司,甲公司通过丙公司如实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的,甲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是统一意见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开票方丙公司或者受票方乙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没有统一的意见,同案不同判,同理不同判的现象,非常普遍。

另外,销售方找人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购买方找人代开构成吗,也是没有统一意见。

二、再举一个例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完整模式应该是虚开、申报、认证、抵扣〈骗税)。虚开行为不会导致税款流失,虚开之后的抵扣行为才会导致税款损失。虚开行为是预备行为,抵扣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条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的罪名,就像帮信罪一样,按照这个逻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是抽象危险犯。

然而,"六稳六保"、法研[2015]58号等文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描述,都是"虽然没有真实交易,但没有骗税目的并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宜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说明这个罪名是目的犯或者结果犯,明显违背此罪应该是抽象危险犯的法理。

另外,这条罪名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啊,用无期徒刑去处罚一个预备行为,是不是有点大炮射蚊子了?

没有感觉的人,可以对比一下,帮信罪vs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的刑差有多大。

三、个人意见,两高不要扭扭捏捏了

个人认为: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条文,应该修改。

在刑法条文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两高应该赶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标准,对刑法条文进行查缺补漏。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250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就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了,这个罪名的量刑之重,可想而知。

两高迟迟不出台司法解释,不知道还会导致多少公司破产倒闭,多少家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