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法院执行款管理工作,明确执行款提存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佛山分行”)于佛山市司法局一楼指挥中心共同举行了《执行款公证提存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约仪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草拟协议之前,禅城区人民法院与岭南公证处、建行佛山分行充分沟通协调,对执行案款办理公证范围进行了梳理,对提存账户的使用和监管、执行案款的提存和领取以及三家单位的权利和职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反复磋商。协议的顺利签署标志着提存公证正式被纳入为司法辅助工作中的一环,三方在全市率先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精神,对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等符合提存条件的案件可由公证处依法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款提存公证。

符合公证提存条件的案件,禅城区人民法院将定期移交岭南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公证处开设专门账户保管执行案款,双方建立专门台账登记管理。同时,法院、公证处、银行定期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对提存执行案款的有关情况进行对账与共同监督,确保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流程的安全、准确、高效。公证提存后,符合执行款可发放、支取条件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将公证业务融入法院司法辅助,可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优势,能助力法院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健全完善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也是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实践活动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