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大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社会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这些社会团体的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等党内职务按有关规定任免,这些社会团体的其他领导职务一般采取会议选举或会议推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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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

共青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团的中央委员会;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由中央编办管理其机关的机构编制,此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中国侨联、中国法学会、全国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也由中央编办管理。

在上述社会团体中,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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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

根据有关公开信息,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