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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国家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人依法合理使用,并有权互换、转让土地,亦保护和支持土地承包人依法以转包、出租的形式流转土地。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性质并不了解。区分土地转让、转包、出租,要从安置补偿款归谁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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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补偿款的归属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包、出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3、转让后的补偿归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意味着转让后原承包人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

二、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区分

1、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此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其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3、土地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

律师箴言
从安置补偿款归谁入手,来分析转让、转包与出租的区别,是不是更清晰一些了,如果转让合同、转包合同、出租合同傻傻分不清,可以严格按照上述内容沿用了。无论是转让、转包还是出租,都系对土地的流转,若您在土地流转中遇到问题,可随时联系中辽律师,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