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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A在明知将轻质纯碱(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B合谋,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仰光共计三票,走私出口货物总计361.505吨。

争议焦点:走私纯碱,为什么需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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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律师、海关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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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等17种化学品均为生活中常见的商品,出口无须缴纳出口关税。碳酸钠(纯碱)税号为2836200000,监管证件代码为AG,G代表该商品出口特定国家或地区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证件由商务部签发。同时纯碱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5号)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所以本案中纯碱出口特定国家,如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须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如果在出口环节,将纯碱等17种化学品,伪报为其他商品,或者将实际目的地为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伪报为其他国家(地区)的,毫无疑问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同时也对国家限制性出口管理规定造成了影响。

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构成走私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将未经许可进出口的限制性货物、物品,按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A在明知将轻质纯碱(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方某合谋,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仰光共计三票,走私出口货物总计361余吨,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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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