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事任免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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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哪些副国级领导人呢?下面结合有关公开信息做一个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方面,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方面,根据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等组成。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等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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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等副国家级领导人的任免。

需要说明的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