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导语:矿山建设工程作为大型、综合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践中承包人往往需要将部分专业工程向第三方进行分包,或寻找第三方承担具体的劳务施工作业,由此常常因分包合同性质产生纠纷,进而影响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在各方之间的分配。本案中在法院未能支持原告关于案涉工程构成专业工程分包关系主张的情况下,原告即丧失了要求发包人就其所主张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案情概要

2011年被告A矿山公司与被告B煤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A矿山公司承包被告B煤业公司发包的主、副斜井井筒工程及相关贯通工程。2011年9月,原告C与被告A矿山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被告A矿山公司负责提供主绞车和压风机,协调外部关系及施工备案等手续报签,提供施工中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工程款结算、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情况支付原告C资金;原告C负责施工中除主绞车和压风机外的所有设备和材料,施工区域内临时设施、施工设施、水电管路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处理和协调内部关系,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建设方确立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施工中及时向建设方和监理方提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按要求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和关键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施工。

合同签订后,被告A矿山公司与原告C共同完成了被告B煤业公司主、副斜井井筒一期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原告C提起诉讼,认为其与被告A矿山公司之间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但由于原告C并无施工资质,构成违法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同时要求作为违法分包人的被告A矿山公司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B煤业公司就工程款的支付共同向其承担责任。

被告A矿山公司针对原告C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本案涉案工程是由被告A矿山公司提供技术、管理、资金、设备、部分材料与原告C组织劳动力及提供部分材料进行施工完成的。原告C与被告A矿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是分包合同。

被告B煤业公司针对原告C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意见:被告B煤业公司是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了被告A矿山公司,且一直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A矿山公司,最后也是与被告A矿山公司进行的结算。原告C是被告A矿山公司的委派人员,其无权要求被告B煤业公司支付其工程款。

争议焦点

原告C与被告A矿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看,在完成方式上,原告C系组织工人提供劳动力与原审被告提供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相结合,被告A矿山公司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工程;在合作管理方式上,原告C提供劳动力,被告A矿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属内部劳动的一部分,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应属具备劳务、合作性质的施工合同。原告C提出其与被告A矿山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其无施工资质,属无效合同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B煤业公司与原告C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其对原告C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C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被告A矿山公司与被告B煤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被告A矿山公司与原告C签订的《合同书》可以看出,被告A矿山公司在承包被告B煤业公司发包的主、副斜井井筒工程及相关贯通工程后,由其与原告C约定,由原告C组织工人提供劳动力与其提供的主要机具设备、主要原材料相结合,根据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在它的管理下共同完成该承包工程。这种模式,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被告A矿山公司与原告C签订的《合同书》,是承包人即被告A矿山公司在履行其与被告B煤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其内部管理需要签订的合同,上述《合同书》中的约定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合同书》为有效合同。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上述《合同书》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涉案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看,上述《合同书》显然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故未支持原告C关于其与被告A矿山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要求被告A矿山公司承担违法分包责任的主张。

法律评析

(一)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合同性质区分

本案争议焦点实质上在于对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合同性质区分,应首先着重审查当事人约定和实际履行的承包范围。

首先,从承包工程范围的角度而言,明确对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别作出定义的法律规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对其作出修订),其中第五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关于专业工程的具体范围,现行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专业承包许可划分为36个类别,三个等级,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同时《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17号)附件《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也可作为专业分包工程范围的认定依据。

而关于劳务作业的具体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并未划分施工劳务企业的类别和等级,仅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作出要求,也并未明确劳务分包的具体范围。但我们可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失效)的规定对劳务分包的范围进行识别,其中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可承包的作业范围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脚手架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架线作业、钢筋作业等。

本案中,被告A矿山公司自被告B煤业公司处承包案涉井筒工程,而原告C负责施工区域内临时设施、施工设施、水电管路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告C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实为劳务施工作业。

其次,从当事人权利义务角度而言,劳务分包人通常仅提供劳动力及少量小型机具设备和材料,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者计时的施工劳务,施工费用主要为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现场作业时受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协调劳务施工与专业工程的内部关系。而专业分包单位除施工作业外,还承担施工现场管理、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与建筑材料的提供、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技术指导等责任,且相应独立地承担所承包工程的整体责任。正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将“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情形,均规定为违法分包情形。

本案中,一方面,被告A矿山公司负责协调外部关系及施工备案等手续报签,提供施工中的技术资料及图纸,而原告C负责处理和协调内部关系,组织工人提供劳动力与被告A矿山公司提供的主要机具设备、主要原材料相结合,根据被告A矿山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在被告A矿山公司的管理下共同完成该承包工程,前述双方的分工符合劳务分包的特点。另一方面,根据该判决书的法院事实认定部分,虽然被告A矿山公司提供了主绞车和压风机,但“原告C负责施工中除主绞车和压风机外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表述,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特点,最终法院未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我们相信应该是法院基于案件事实情况和双方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得出的结果。

(二)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法律责任区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的不同总结如下:

第一,总承包人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需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而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将所涉及的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无须取得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第二,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仅限于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两方之间。

第三,专业工程分包合同项下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情形时,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劳务分包情形下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为法院所支持。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C与被告A矿山公司形成劳务分包关系,而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关系,从而对原告C要求被告B煤业公司就其所主张工程价款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并未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

由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专业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因相关工程专业术语或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标准或定义而存在的混淆,实践中当事人因合同性质以及由此导致的责任分配产生纠纷的情形较为常见。故需要建设工程当事人根据拟从事的工程类型和范围,准确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作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进行对外劳务分包时,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应保留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建筑材料的供应、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指导、组织竣工验收等义务,否则将存在构成违法分包情形的风险;而作为劳务分包人,若实际承担了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的相应义务,需及时与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协商合同性质及内容的变更事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实际承担的施工内容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在可能的诉讼程序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维护自身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