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下旬,宝山区罗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诉件反映:川念路某工地工人生活区垃圾桶设置不完善,导致生活区脏乱差,希望改善生活区卫生环境。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工人生活区只设置了干垃圾收集容器,未设置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立即约谈施工方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四分类容器的设置。8月底,城管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四分类垃圾桶已正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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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类垃圾桶设置后,工地生活区垃圾分类情况得到有效改善,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工人都能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罗泾镇人民政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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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垃圾分类获得群众认可

本案发生在工地工人生活区,属于临时场所,在城管巡查发现前就收到投诉举报,说明全社会对生活生产环境都有了更高追求,说明垃圾分类理念得以持续渗透,这也为罗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保卫市容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供了动力。

不予处罚释放执法温度

行政处罚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此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兼顾法、理、情,体现了我们注重人文执法、温情执法的文明理念,并有助促进大家对垃圾分类的自觉认同和遵守。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蔡莺华

编辑: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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