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审讯几个小时,但三天三夜没睡觉,属于疲劳审讯?

疲劳审讯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的。例如,《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一般认为,连续24小时的讯问,属于疲劳审讯,应当认定为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而予以排除。审讯时间长短,往往从提讯证就可以看出来。

例如,在黄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中,在黄某被抓获归案几天后,辩护律师第一次去会见他,发现黄某一脸疲惫,“熊猫眼”非常明显,精神状态不太好,就问他是不是休息不好,有没有遭受到疲劳审讯。

问:看你精神状态不怎么好啊,是不是休息不好?

答:我已经三天三夜没合眼了。

问:这是什么情况,说一下?

答:我从2016年xx月xx日被送进看守所,侦查人员从2016年xx月xx日开始提审我。七八名侦查人员分三班,轮流提审。提审时间是每天早上10:00到16:00,晚上21:00到第二天6:30。其他时间由于看守所的规定,我也无法睡觉。现在是上午9:30,我昨天晚上一直被提审,今天早上6:30刚刚提审完,我已经三天三夜没有睡觉。

虽然我们将信将疑,但还是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所说的内容,并认真制作了律师会见笔录,以备后续作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由于黄某精神状态比较差,我们会见时间不长,就让他回仓休息了。在会见结束时,我们在提审登记处发现公检法的提审记录本,于是顺手翻了几下,发现昨天晚上22:00到今天早上6:30,黄某确实是被提审。于是,我们将这一张提讯记录作为证据固定下来,作为后期排除非法证据时可能用到的证据资料。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审查提讯证,比对提讯时间,发现确实存在几天晚上和几个白天都连续提审的疲劳审讯情况。

在这三天时间共约72小时里,侦查机关在晚上通宵提审后,白天又对其进行提审,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5小时,最短只有3.5小时,而且间隔时间都安排在看守所白天的工作时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白天不能睡觉休息,如果晚上通宵,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得到休息,其实这明显是变相的疲劳审讯。

对此,控方往往回应认为,每一次提审时间都不超过八小时,所以保证了被告人的休息时间。裁判者也往往认为需要连续审讯才能称得上疲劳审讯,办案机关每次审讯时间都不长,因此不是疲劳审讯。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其实,这是偷换概念。没有提审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夜遭到提审,无法休息,白天又要遵守看守所管理制度不能休息,这就是变相疲劳审讯,相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