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23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反派奥,注明金额200万元,暂未收到货款。

购进货物支付价税合计90万元,取得注明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价税合计2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月末盘点库存材料时发现,上月购进且已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发生非正常损失,已知损失的农产品成本为80万元(含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成本1.5万元)。

转让2015年购入的商铺,取得价税合计1000万元,商铺原购入价为500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期初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

已知:该企业当月购进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业务2可抵扣进项税额10.52万元。

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价税分离。

业务2可抵扣进项税额=90÷(1+13%)×13%+2÷(1+9%)×9%=10.52万元。

业务3应转出进项税额7.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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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业务3应转出进项税额=(80-1.5)÷(1-9%)×9%+1.5×9%=7.9万元。

业务4应缴纳增值税23.81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转让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业务4应缴纳增值税=(1000-500)÷(1+5%)×5%=23.81万元。

该企业3月应缴纳增值税42.19万元。

业务1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52-7.9+5=7.62万元。

该企业3月应缴纳增值税=26-7.62+23.81=42.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