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的范围和限度?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合法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也可能出现不可靠的情况。例如,“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这就属于可靠性不足的证据内容。对此类讯问笔录、讯问笔录,辩护律师需要慎重审查笔录内容的可靠性,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

例如,在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控方指控,XXXX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携带一个装有水果刀的米黄色环保袋,独自一人步行来到市区XX文化公园。将正在该公园玩耍的三名被害人连续刺插,导致三人被刺倒地。随后,刘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朱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曾某某被群众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对刘某审讯过程比较规范,刘某的讯问笔录是控方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重要证据。

辩护律师审查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发现刘某的供述非常不稳定、前后多次反复,在关键事实上还存在根本性改变。在杀人经过上,刘某的讯问笔录前后供述了多个杀人经过和版本,在认罪与否问题上也多次反复。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刘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辩护律师与刘某沟通时,也明显感觉刘某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等异常情况,根本无法与辩护律师正常沟通,无法判断和准确描述自己的行为,无法正常地为自己辩解。因此,辩护律师综合分析认为,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内容是非常不可靠的,不能根据他的供述来认定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