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贺兰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涉案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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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概要

焦某、郭某(在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雇用、安排蔡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他人身份信息在贺兰县注册成立津川公司,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7月至8月,焦某、郭某利用津川公司对外为1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5份,税额1995万余元。

2015年9月17日,贺兰县税务局对津川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焦某、郭某接受调查时,焦某谎称其叫张某,郭某则趁机逃跑

2021年6月3日,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最终,贺兰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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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税语

为获利,而虚开,是典型的“卖票”行为,那么其以此为动机成立的公司即为“开票公司”。

增值税税额达1995万,我们暂且按照6%的税率计算,开票总金额也高达3亿多元,已属于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虚开行为。

关于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数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本案中涉案企业可以在刚刚成立的2个月之内开出1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方式和手段还是很耐人寻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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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之名,行不法之径,自己就会安然无恙,逍遥法外了吗?

太天真!不管这个“他人”是已知熟悉还是陌生盗用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出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而言,视具体情况,也同样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行政罚款,或追加刑责。

10年有期徒刑,人生能有几个10年?!不劳而获和一本万利的代价大概就是一行行的铁窗泪。

文章来源:税务经理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