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所作出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很重要,北京楹庭律师结合多年的实践,给大家做总结分析,对其中的一些法条进行讲解,以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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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9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补偿档案,丰富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做到公开。补偿条例刚开始,补偿的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公平,不仅要体现在补偿方面纵向的一个公平,往往还要需要做到横向的一个公平,同一征收范围之内,被征收人要做到相对公平。要做到分户评估包括初步评估结果等等都要在现场,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让大家都能看到。

在实际过程当中,有的单位做得还是比较少,比如有的征收的项目,可能会遇到这种把所有的补偿都贴出来,有的就根本就不贴,大部分还是不贴,不公布。没有真正的公布,在实践过程当中比较少一些,审查机关应当加强补偿费用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所有补偿的项目,最后要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完成报批。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要对补偿费用进行监督,不能私自挪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31条也规定禁止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或者断路等等,这种凡是迫使搬迁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被征收人的损害,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将来要求行政赔偿可以做行政赔偿的程序。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同样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该处分的处分,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34条是针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也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出现虚假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评估师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录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对评估机构都有很多的要求。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也很明确,对评估师个人也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要求依法进行评估,出现弄虚作假的同样追究相关的责任。如果出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公司弄虚作假的这种行为,可以向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举报。由发证机关,哪个部门负责颁发证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进行举报,投诉都可以。这也是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要求,具体的评估的规范当中有具体的一些操作流程,需要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北京楹庭律师全国出差办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