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孺皆知“农夫与蛇”的寓言故事,但实际生活中尤其生意人常常因为不可言说的面子问题和并不牢靠的友谊,而陷入这个怪圈。家住内蒙古的吕先生就是这样,最终与合作伙伴家住大连的刘某对簿公堂。但已经判定股权和无罪的吕先生,二十年来屡屡遭受来自大连市相关部门的调查和纠缠,让人不禁疑惑,来自大连的相关部门在这起纷争中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正常生意往来 从合伙投资煤矿到商议退出投资家住内蒙古的吕先生,名下曾拥有多家煤矿,是当地知名的煤老板。2004年家住大连的刘某想做煤矿生意,便结识了吕先生。刘某在没有看上吕先生的煤矿后,经吕先生介绍,结识了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刘某在吕先生的陪同下完成了对广利公司名下敖劳不拉煤矿前期探矿,并在吕先生的斡旋下,于6月10日与广利煤炭公司签订协议,要买下敖劳不拉煤矿。因刘某资金不足,吕先生觉得是自己帮忙介绍的刘某,如何初期就拿不出钱来,自己在这个圈子里也没面子,便于2004年6月12日,帮刘某垫付资金200万元。当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刘某因为无力支付,遂与吕先生口头商定共同投资购矿。吕先生于2004年6月18日,又向广利公司支付340万元购矿款。接收煤矿后,吕先生与刘某开始商议合作协议等具体事宜,刘某提出自己占股份所有的51%,吕先生占49%,双方口头协商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协定。但双方后来对公司运营等各方面问题都有自己的想法,意见不能统一。一年后,刘某把吕先生叫到大连,提出让吕先生退出投资,并于2005年4月21日由刘某代表大连金泽公司与吕先生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载明大连金泽公司和吕先生于2004年6月投资敖劳不拉煤矿1640万元(大连金泽矿业公司1100万元,吕先生540万元),约定大连金泽公司同意吕先生退出投资,大连金泽公司分三年向吕先生支付红利1500万元(含本金540万元)。辗转多家法院 为了利益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然而当第一笔应付款到期的时候,吕先生没有等到说好给自己的红利。大连金泽公司竟向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吕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大连中山法院认为刘某购买敖劳不拉煤矿属个人行为,遂做出(2005)中民合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判定大连金泽公司2005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吕先生不服,于2006年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某共同买矿行为有效,自己占敖劳不拉煤矿49%的股份。鄂尔多斯中院经审理做出(2006)鄂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吕先生与刘某共同投资买矿的行为有效,且吕先生占敖劳不拉煤矿股份的49%。刘某、大连金泽公司不服,又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过调查审理,做出(2006)内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鄂尔多斯中院(2006)鄂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吕先生在敖劳不拉煤矿出资540万,占全部购矿款的33%。吕先生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09年11月29日作出(2008)内民申字第147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此案;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内蒙古高院于2010年12月6日做出(2010)内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撤销之前内蒙古高院和鄂尔多斯中院做出的相关判决,将本案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鄂尔多斯中院经过重审,作出(2011)鄂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吕先生占敖劳不拉煤矿的49%股份。刘某与大连金泽公司不服,又再次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鄂尔多斯中院(2011)鄂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认吕先生在与刘某合伙中出资540万,占49%的份额。刘某还是不服,又向最高院提请再审。刘某非但否认吕先生的投资,甚至拿出一纸内蒙古金泽公司与尹东公司的煤矿转让合同,试图混淆自己与吕先生共同买矿的实事。最高院最终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表示维持内蒙古高院的判决。意欲置之死地 民事诉讼不成被刑事诉讼按说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院给出了判决就算结束了。可刘某并不死心,开始否认吕先生投资了540万,并向内蒙古准格尔旗警方报案,要求认定吕先生拥有煤矿3个多亿的资产属于诈骗,49%的股份属于合同诈骗,是吕先生和李某合伙诈骗他的。但准格尔旗警方因为有最高院的判决在先,表示不受理此案。刘某还不死心,向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报警,导致吕先生被关进大连看守所。后来,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吕先生被从大连看守所释放,此时吕先生已在大连看守所羁押了344天。羁押期间,煤矿停产,债主追债,导致吕先生已经从以前的挥金如土沦落到入不敷出,随后吕先生又申请了国家赔偿,得到12万的赔偿款。但刘某仍不死心,此事又闹到大连市检察院。三年后,大连市检察院对中山区检察院的决定提出抗诉,此时吕先生已经疾病缠身,住院治疗,不能被羁押,只能取保候审。大连检察院上告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做出无罪判决。大连检察院不服,抗诉到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经过审查判定大连市检察院抗诉错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做出无罪判决。人已垂垂老矣 大连某部门又在这纠缠中扮演谁时至今日,刘某和吕先生都已上了年纪。尤其吕先生,已是垂暮之年,疾病缠身。但是没有放过吕先生的除了时光,还有刘某无休无止的纠缠。据了解,就在前不久,有宣称是鄂尔多斯警方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找到敖劳不拉煤矿原来的老财务,说是帮大连某部门打听吕先生540万元投资的事情。在得到老财务肯定的答复之后,目前暂时没了下文。为了540万元投资款,为了49%的股份,一个老人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打官司,最高法的判决和国家赔偿还说明不了问题么。大连某部门中途无故羁押了吕先生将近一年的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名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给出无罪和支持股权的情况下,依然不断上告,不断的搞动作。这真的只是吕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商业纠纷和个人恩怨么?大连市某部门在其中又在扮演什么角色?来源:脉脉网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作者删除。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早已判定股权和无罪持续拉扯为哪般

妇孺皆知“农夫与蛇”的寓言故事,但实际生活中尤其生意人常常因为不可言说的面子问题和并不牢靠的友谊,而陷入这个怪圈。家住内蒙古的吕先生就是这样,最终与合作伙伴家住大连的刘某对簿公堂。但已经判定股权和无罪的吕先生,二十年来屡屡遭受来自大连市相关部门的调查和纠缠,让人不禁疑惑,来自大连的相关部门在这起纷争中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

正常生意往来 从合伙投资煤矿到商议退出投资

家住内蒙古的吕先生,名下曾拥有多家煤矿,是当地知名的煤老板。2004年家住大连的刘某想做煤矿生意,便结识了吕先生。刘某在没有看上吕先生的煤矿后,经吕先生介绍,结识了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刘某在吕先生的陪同下完成了对广利公司名下敖劳不拉煤矿前期探矿,并在吕先生的斡旋下,于6月10日与广利煤炭公司签订协议,要买下敖劳不拉煤矿。因刘某资金不足,吕先生觉得是自己帮忙介绍的刘某,如何初期就拿不出钱来,自己在这个圈子里也没面子,便于2004年6月12日,帮刘某垫付资金200万元。当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刘某因为无力支付,遂与吕先生口头商定共同投资购矿。吕先生于2004年6月18日,又向广利公司支付340万元购矿款。接收煤矿后,吕先生与刘某开始商议合作协议等具体事宜,刘某提出自己占股份所有的51%,吕先生占49%,双方口头协商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协定。但双方后来对公司运营等各方面问题都有自己的想法,意见不能统一。一年后,刘某把吕先生叫到大连,提出让吕先生退出投资,并于2005年4月21日由刘某代表大连金泽公司与吕先生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载明大连金泽公司和吕先生于2004年6月投资敖劳不拉煤矿1640万元(大连金泽矿业公司1100万元,吕先生540万元),约定大连金泽公司同意吕先生退出投资,大连金泽公司分三年向吕先生支付红利1500万元(含本金540万元)。

辗转多家法院 为了利益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然而当第一笔应付款到期的时候,吕先生没有等到说好给自己的红利。大连金泽公司竟向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吕先生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大连中山法院认为刘某购买敖劳不拉煤矿属个人行为,遂做出(2005)中民合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判定大连金泽公司2005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吕先生不服,于2006年2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某共同买矿行为有效,自己占敖劳不拉煤矿49%的股份。鄂尔多斯中院经审理做出(2006)鄂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吕先生与刘某共同投资买矿的行为有效,且吕先生占敖劳不拉煤矿股份的49%。

刘某、大连金泽公司不服,又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过调查审理,做出(2006)内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鄂尔多斯中院(2006)鄂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吕先生在敖劳不拉煤矿出资540万,占全部购矿款的33%。

吕先生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09年11月29日作出(2008)内民申字第147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此案;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内蒙古高院于2010年12月6日做出(2010)内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撤销之前内蒙古高院和鄂尔多斯中院做出的相关判决,将本案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

鄂尔多斯中院经过重审,作出(2011)鄂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决吕先生占敖劳不拉煤矿的49%股份。

刘某与大连金泽公司不服,又再次向内蒙古高院提起诉讼。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鄂尔多斯中院(2011)鄂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认吕先生在与刘某合伙中出资540万,占49%的份额。

刘某还是不服,又向最高院提请再审。刘某非但否认吕先生的投资,甚至拿出一纸内蒙古金泽公司与尹东公司的煤矿转让合同,试图混淆自己与吕先生共同买矿的实事。最高院最终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表示维持内蒙古高院的判决。

意欲置之死地 民事诉讼不成被刑事诉讼

按说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院给出了判决就算结束了。可刘某并不死心,开始否认吕先生投资了540万,并向内蒙古准格尔旗警方报案,要求认定吕先生拥有煤矿3个多亿的资产属于诈骗,49%的股份属于合同诈骗,是吕先生和李某合伙诈骗他的。但准格尔旗警方因为有最高院的判决在先,表示不受理此案。

刘某还不死心,向大连市中山区公安分局报警,导致吕先生被关进大连看守所。后来,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吕先生被从大连看守所释放,此时吕先生已在大连看守所羁押了344天。羁押期间,煤矿停产,债主追债,导致吕先生已经从以前的挥金如土沦落到入不敷出,随后吕先生又申请了国家赔偿,得到12万的赔偿款。

但刘某仍不死心,此事又闹到大连市检察院。三年后,大连市检察院对中山区检察院的决定提出抗诉,此时吕先生已经疾病缠身,住院治疗,不能被羁押,只能取保候审。大连检察院上告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做出无罪判决。大连检察院不服,抗诉到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检察院经过审查判定大连市检察院抗诉错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做出无罪判决。

人已垂垂老矣 大连某部门又在这纠缠中扮演谁

时至今日,刘某和吕先生都已上了年纪。尤其吕先生,已是垂暮之年,疾病缠身。但是没有放过吕先生的除了时光,还有刘某无休无止的纠缠。

据了解,就在前不久,有宣称是鄂尔多斯警方经侦大队的工作人员找到敖劳不拉煤矿原来的老财务,说是帮大连某部门打听吕先生540万元投资的事情。在得到老财务肯定的答复之后,目前暂时没了下文。

为了540万元投资款,为了49%的股份,一个老人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打官司,最高法的判决和国家赔偿还说明不了问题么。大连某部门中途无故羁押了吕先生将近一年的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名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给出无罪和支持股权的情况下,依然不断上告,不断的搞动作。这真的只是吕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商业纠纷和个人恩怨么?大连市某部门在其中又在扮演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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