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的两起赡养纠纷,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一起纠纷,是一名年迈的父亲在上海法院起诉女儿,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4500元以及至少每月探望一次。问题是,在女儿小陶的成长过程中,父亲老陶一直是个时隐时现的角色,并没有尽到多少抚养义务。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法院酌情确定,小陶每月向老陶支付赡养费800元。

另一起纠纷中,82岁的程阿婆将700多万元老房征收补偿款中的一半多,也就是400多万元给了小儿子,200多万元给了大儿子,各分两个女儿50多万元,最后老母亲自己却无钱养老。法院调解的结果是,各子女均给付程阿婆赡养费每月800元。

站在子女的角度,似乎不掏腰包,也有一定的“理由”。对于小陶来说,虽然与老陶有血缘关系,但实际上对方却没有尽到为人父亲的责任,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亲情,等到老陶老了,就想起了还有个女儿,要求对方拿钱赡养,这是蛮不讲理的。再说了,月收入才6000余元,对方要求给4500元赡养费,自己和母亲的生活怎么办?

对于程阿婆的大儿子、两个女儿,可能对掏赡养费也有一些不太情愿。毕竟,作为母亲,之前对待自己的四个子女,并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老房征收款700多万元,大部分都分给了小儿子,真正到了要赡养的时候,又要求其他子女尽到孝心,要说大家心里没有一点疙瘩,也是不现实的。

不过,委屈归委屈,但该尽到的法律义务,还不能就此“省略”。这是因为,血缘上的关系,已经决定了法律上的责任;家庭生活中的“此厚彼薄”,并不是影响赡养关系的硬件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然,这里的赡养扶助,并不是“一刀切”式的责任,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小陶为例,亲生父亲老陶没有尽心抚养子女,这种不正常的亲情关系,的确是要打折扣的,在司法实践中会影响到裁判结果。法院在具体确定赡养费时,综合本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老陶的收入、需求、支出,还有小陶的收入、支出、承担能力,确定女儿应当给付的赡养费金额,酌情削减了诉求数额,可以说,着眼法理和人情作出了平衡。

还需要注意的是,赡养扶助老人,并不单纯是经济责任。在程阿婆案中,老人提出的诉求,除了子女给付赡养费之外,还要求对方看望自己。这个要求并不突兀,老人本来就需要子女的亲近温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根据报道,调解后,法院仍持续监督子女赡养费的履行,并指导子女经常看望程阿婆,合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将法律的要求、亲情的归属落到实处。

一个法治社会,家庭成员间的纠纷,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稳压器。在两起赡养纠纷中,子女的法律义务不能因为家庭矛盾而推卸,这是“基本面”;透过“一地鸡毛”的家务事,也透射出为人父母责任的有所缺失问题,而这也是众多父母需要细思斟酌、避免踩坑的地方。□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