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公安局雍阳派出所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1人。

当天,辖区群众李女士电话报警称:冉某某因与自己有债务纠纷,心生不满,便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附带李女士照片的图文消息辱骂其及家人。接警后,民警立即与冉某某进行联系,依法要求其删除关于侮辱李女士的言论,并到派出所处理该事。但是,冉某某以在外务工为借口,拒绝到派出所处理,并在民警告知后的几天内陆续在其朋友圈多次发布侮辱李女士的言论,直至其妻子告知冉某某,民警已拿着传唤证上门传唤,冉某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删除了对李女士的侮辱性言论。

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并且民警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但都拒不到案。为确保群众的合法利益,雍阳派出所联合县局网安大队、视频大队开展工作,最终在县城将违法嫌疑人冉某某抓获。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冉某某如实陈述了其因与李女士的债务纠纷而心生不满,多次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文字,对李女士及家人进行公开侮辱的违法行为。

目前,冉某某已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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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位公民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

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然辱骂他人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瓮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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