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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着女孩子吹口哨,算不算一种性骚扰?关于这个问题,山东的齐鲁电视台曾经做过一项调查,民众的意见也是百花齐放,就目前法律上的定义也很模糊。

对着陌生的女孩子吹口哨,女孩一般都会很反感,普遍都会认为这是一种调戏,是一种很不礼貌的行为,如果遇到脾气不好的女孩,估计还会破口大骂,遇到性格比较好的,不会和你计较什么,但是如果身边有脾气火爆的男性,那么后果会不堪设想!下面我们聊下这个吹口哨引发的伤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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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好潇洒)

2022年3月26日晚,山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女子张某和朋友李四、刘二、张三(均为化名)等四人在石泉县池河集镇夜市吃完饭,准备驾车返回汉阴县,在取车时遇到了陈甲、杨乙、周丙(均为化名),陈甲见张某某长得青春靓丽,便遂其异心,吹口哨调戏挑逗张某,张某厌恶的看了其一眼,便同随行的几人驾车离开。

在张某开车驶离石泉县一路口处拐弯时,又遇到了陈甲、杨乙、周丙,陈甲和杨乙又以吹口哨调戏起哄的方式进行挑衅张某,张某的朋友刘二气不过便在车内辱骂三人,陈甲三人恼羞成怒,边开车追赶,路上车来车往,期间陈甲多次拦截张某驾驶的车辆,有几次差点发生车祸,随后陈甲将张某的车辆截停在316国道汉阴县平梁镇境内路段。


网络配图

陈甲、杨乙、周丙三人下车后强迫张某及车上的朋友下车要说法,双发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突然杨乙朝张三的脸上打了一拳,这下双方就开始了激烈的互殴,双方你来我往的回击,陈甲不幸头部受重伤!随后有人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安排救护车将陈甲送往医院救治,张某等人被控制起来带往了公安局,陈甲在医院抢救2日后,因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28日晚死亡。于是警方在陈甲死亡后对张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采取了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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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警方后来发的通报

网友对警方的通报很不理解,事发诱因是陈某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在先,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实施了危险的驾车截停行为,这已经严重违法涉嫌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截停期间张某的车辆翻车或者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这个怎么算!另外先动手的是陈甲一方,警方在通报案件的时,定性为“互殴”,而没有提及张某一方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网友们对此通报有不同的意见。

【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的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如果陈甲当时正在威胁张某时,其他人上前制止或者殴打陈甲,并将其驱离张某安全范围外,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这个时候还继续殴打,那这时就要看殴打情节的严重或者有可能发展成刑事责任了。

互殴致人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截止目前未查询到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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