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依纪依法监督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承办有关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根据有关公开信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察对象主要是中管干部,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领导干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党中央各部门、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有关领导成员。

(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副部级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

(四)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有关领导成员。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成员。

(六)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有关领导成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

(八)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中管高校的领导成员。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成员。

(十)十五个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如果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违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综合考虑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果中管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中管干部,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同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