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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张定水告〔2023〕9 号

被处罚人:李辉,男,身份证号码:430802********0711,电话号码:1357441****,家庭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5组。

现查明,你于2023年4月,擅自在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五组澧水河左岸河岸修建长30米的观景露台。该行为涉嫌侵占河道,影响了澧水河的行洪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涉嫌实施的侵占澧水河河道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9月26日,永定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及协合水政监察中队拍摄照片及视频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3年9月26日,向你本人(李辉)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定水责停字〔2023〕19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永定区水利局在巡查发现违法事实后即要求当事人进行停止违法行为。

3、2023年10月9日你本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进行的讯问笔录。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2、当事人对于其在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违法修建观景露台侵占澧水河的事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侵占河道部分的观景露台;

2、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作出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龚智锦

联系电话:1370744****

联系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111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12日

张家界天门山下~澧水河

大美白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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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人在澧水河岸修建30米长观景露台被处罚!

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