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的刑事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至关重要。一旦涉及到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等虚假陈述行为,则会对投资者和股民造成重大打击。2022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们认为是证券领域规范或者强监管开始,2023年公安部也印发相关通知,针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财务造假、虚假证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优化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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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最高法《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一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投资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而对于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国家证券交易安全的行为,也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最高法《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包括:虚假记载、诱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主要表现为在定期财报中虚增利润,也包括以虚减利润为代表的诱空型虚假陈述和预测性信息不准确、在重大资产重组和收购中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不准确的虚假陈述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使投资者产生错误的认识。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而这些虚假陈述的行为,如果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则与刑法中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有相当程度的竞合。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言,

第一道刑事风险是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证券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欺诈”也是指对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的重要事实进行隐瞒、编造、夸大或者故意遗漏。

第二个高频刑事风险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原刑法第161条规定的罪名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原罪名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除罪名的改变,法条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一方面扩大了披露范围,将范围从原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所有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将本罪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扩大了打击范围,增强了可操作性。现阶段,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均由证监会移送给司法机关,证监会在移送案件前对违规披露的公司、企业以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移送刑事立案前,涉案人员已接受证监会的处罚,缴纳了行政罚款,相应的罚款可直接折抵罚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对该部分已缴纳的罚款,在判决书中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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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刑事法律风险,不仅针对上市公司,还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等群体,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两个罪名常常与诈骗罪竞合,司法裁判中也更倾向于评价为诈骗罪。

除此而外,对于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机构等,还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但是目前鲜有判决。但未来可能会是一个高频的法律风险,金融从业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警惕。

以上就是在全面实行股票注册制下,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和财务造假等证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是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组建的金融领域以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尤其擅长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证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证券合规的危机处理、行政调查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团队核心优势是从业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师和刑事律师强强组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拥有丰富金融业务服务经验、金融监管经验、司法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案件,精通金融业务、熟悉监管法规政策、娴熟运用行政救济方式,精准掌握刑事救济和辩护。

同时,秉承团队化和专业化理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形成了「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障大要案承办质量和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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