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省将进一步加强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有机类肥料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市场监管和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动绿色低碳农业发展和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意见》将于今年11月8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鼓励有机类肥料产业发展。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企业,利用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园林绿化业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和餐厨垃圾生产有机类肥料,推动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鼓励建设畜禽排泄物、秸秆等收集处理中心,对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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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加大有机类肥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施肥服务组织,开展有机类肥料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施用、统一技术指导服务。支持有意愿、有实力、有技术的服务组织参与施肥服务,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有机类肥料的普及应用。要把有机类肥料推广应用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土壤健康行动、耕地地力培育、垦造耕地后续培肥等项目的实施内容,引导项目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施用有机类肥料、减少化肥投入,带动周边农户科学施用有机类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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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要加快推动有机类肥料产业科技创新。结合农业“双强”行动,开展核心技术及新产品等领域的产学研协作攻关,研发一批有机类肥料生产施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强化机械施肥与种植模式的融合研究。要加快推进有机废弃物肥料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构建有机废弃物高效处置、安全施用、效果监测评价及生物有机肥、生物炭基肥料生产与应用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意见》强调,强化有机类肥料市场监管。各地要强化产品质量风险管控,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原料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建立肥料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加强对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机类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意见》要求,实施有机类肥料生产应用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有机类肥料生产应用的具体举措,优先支持用于粮食生产的有机类肥料,支持引导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提升设施设备、优化生产工艺,加快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类肥料生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施用机械及配套设施应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编辑:姚力丹)

转载自:浙江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