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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家事财产纠纷审判团队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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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内容提要:

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各国立法设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分析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性质,其实质是共有物分割案件,而共有物分割案件的权利性质与债权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共有纠纷 诉讼时效

目 录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范

二、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法律性质

三、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规范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或者在权利受损后不及时救济,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相应的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权利不受法律和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的法律制度。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在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消灭时效”。

为了避免过度牺牲和让渡权利人权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若某类请求权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适用诉讼时效,则该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起算、中断、中止等规则,该请求权的义务人也不能以时效届满抗辩。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约定某种权利适用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我国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及形成权因其性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事权利

支配权

绝对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

形成权

请求权

相对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各种请求权中,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外,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请求权中,凡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凡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则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条款确立的原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

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请求权虽未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为兜底条款,故民法典施行后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仍然适用。

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法律性质

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案由一般为共有纠纷中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请求权”之名,经常有当事人一方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提出分割一方诉讼时效超过一般三年时效甚至二十年最长时效。关于共有物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有争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讨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我国理论界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本质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争议。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的特点,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只是请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财产,并不能通过单方行使权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还需要共有人协商或法院裁判决定分割结果,所以这种权利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属于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债权请求权是以权利人与义务人互负债权债务为前提,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行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权利,债务人有按要求行为或不行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首先,就权利基础而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建立在权利人与其他共有人对特定物共同共有的权利之上,建立在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以及共同共有的关系之上,这是区别于债权请求权的关键。第二,从强制性角度看,共有物分割并不必然是共有人必须为之的义务,是否分割完全基于共有人自愿。虽然法律规定共有物分割的条件,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但法律也仅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请求分割,请求时共有人也不必须同意分割,只有当权利人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分割条件成立作出支持分割判决后,在特定情形下权利人份额才转化为对共有人债权,共有人承担给付权利人份额的义务。第三,从效果上看,即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物,权利人仍事实上享有对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需要相对人配合即可享有。结合以上三点来看,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三、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从前述分析可知,无论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同时我们可以类比遗产分割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为遗产分割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过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利益在征收补偿协议签署后处于权利人共有的状态与继承开始后,遗产处于继承人共有状态类似,可以类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继承人若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归继承人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的通知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可以确定,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亦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让权利被及时行使,这样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下来。相反,如果允许权利人“休眠”,那么社会秩序将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治精神的要求。因此,即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建议尽早分割,以免日后分割起来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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