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本人办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2019年7月期间分别抢劫了四名女性;在对四名女性进行抢劫的同时还分别对她们实施了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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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我们首先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了解到被告人在供述中认可实施了四起抢劫并对其中一名女性实施了强制猥亵,认可盗窃的事实。之后我们又去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案情,陈某承认实施了四起抢劫,但其中一起抢劫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在时间和地点上不符,其没有对任何人实施猥亵。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对其中的一起抢劫,虽然有受害人陈述和相关的辨认笔录,但侦查机关在取证上存在程序问题,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经过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为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没有认定该起抢劫。对于四起强制猥亵的指控,由于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上认可了对其中一个人的强制猥亵行为,其他均未承认,经过辩护,最终法院只认可了被告人一起强制猥亵犯罪,其他三起指控因证据不足均未认可。此外被告人的每起抢劫的抢劫数额都很小,赃物都发还给了受害人,认罪态度好。最终,被告人的量刑获得了最大程度的减轻,获得了最大的辩护效果。

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取证的难度相对较大,且存在很大的风险。控辩双方在取证能力等方面并非完全对等,此种情况下要取得相对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的注意力还是要放在证据辩护上,通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寻找漏洞,切断其证据链条,促使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取得最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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