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刑事法律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至关重要。一旦涉及到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规等虚假陈述行为,则会对投资者和股民造成重大打击。2022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们认为是证券领域规范或者强监管开始,2023年公安部也印发相关通知,针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财务造假、虚假证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开展专项行动,联合督办,优化行刑衔接。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一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投资者财产损失的补救。而对于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国家证券交易安全的行为,也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最高法《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包括:虚假记载、诱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主要表现为在定期财报中虚增利润,也包括以虚减利润为代表的诱空型虚假陈述和预测性信息不准确、在重大资产重组和收购中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不准确的虚假陈述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使投资者产生错误的认识。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而这些虚假陈述的行为,如果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则与刑法中欺诈发行证券的行为有相当程度的竞合。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是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组建的金融领域以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尤其擅长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证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证券合规的危机处理、行政调查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团队核心优势是从业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师和刑事律师强强组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拥有丰富金融业务服务经验、金融监管经验、司法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案件,精通金融业务、熟悉监管法规政策、娴熟运用行政救济方式,精准掌握刑事救济和辩护。

同时,秉承团队化和专业化理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形成了「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障大要案承办质量和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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