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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小区内被大狗拖咬,警方通报:全身多处咬伤

一条狗,再次成为焦点新闻。

近日,四川崇州一小区两只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童,女童受伤严重,引发关注。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拼命护女的母亲,也有体表擦伤。最终还是在小区保洁员以及其他居民的帮助下,才将女童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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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狗吗?这简直就是两只黑白无常。当然,有人会说,那只白色狗只是虚张声势,没怎么参与行凶,但是别忘了,它也没有被拴绳,它也是违法出现的,事故就是发生在类似“我家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上!

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早已是一再被重复的常识,就和杀人偿命一样是常识。

而且,类似的放纵狗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018年,湖南省祁阳县法院就曾判决的一起案例: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按理说,事情已经被网络曝光,还冲上了热搜,如果狗主人就是附近的居民,不太可能没有看到。如果看到了,却故意把狗和自己藏起来,这和肇事逃逸有什么区别呢?一开始,如果是无心之失导致家养犬出走,还可以说是过失,但是当伤人后果已经造成,且情况相当严重,却依然不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明显的故意了。

狗咬人,说白了还是人伤人。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类比的还有很多。

比如,这么一条烈性大型犬,在禁养之列,是怎么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小区的?如果像小区居民所说,还不是本小区的,是外来的,这说明它还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了大街上,这是为什么?这就好比,一个本该在押的犯人居然在大街上和小区里散步,还袭击人,这不尴尬吗?又尴尬了谁?我想又不只是狗主人。

一方面,调查部门要将这事当成一个严肃的、重要的案件去对待,要像缉拿凶手一样去搜寻狗主人,别的不说,单从孩子的伤情来看,已经非常严重,后续不仅需要赔偿医药费和其他民事赔偿,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希望周边的居民能够提供线索,共同加入到这场寻找之中。更希望狗主人能够明白,自己主动“自首”和等到警察找上门,性质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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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是要明确地隔空喊话狗主人,这是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是刑事犯罪的事情,不是想着藏一藏就过去了。通过这次事件,也是要树立一种执法氛围:自己家的狗伤人,一定程度上就等于自己伤人。

当然,退一步说,如果最后找不到狗主人,涉事小区物业和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恐怕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不能保护恶犬背后的人,法律是不是有意无意地保护了恶犬背后的人,这要看行动,主要是司法部门的行动。

无数双眼睛都看着,就和看抓逃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