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如何保障,听我说一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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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法律依据:1.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15条,该条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6条明确指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该条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3.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第5条规定:“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4.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7条规定:“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5.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条亦明确指出:“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6.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中更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方式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施工企业缴纳。

法律依据:1.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三、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专业性较高,建议在产生纠纷时,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给本律师留言咨询。

本文参考《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