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和辩解前后出现过多种版本,如何审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讯问笔录虽然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讯问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关联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能盲目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裁判者也不能轻信他们的供述。

例如,在麦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控方指控麦某以案涉土地需要征收补偿为由,以多名村名的名义,与当地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骗取了青苗补偿款合计80万元。麦某对于该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前后出现多个版本。

麦某起初否认参与青苗补偿事宜,认为当时他没有参与青苗补偿的事情,所有的文件都没有他签名的,他只是听说有青苗补偿的事项,向村民介绍,让有需要的村民自行联系去申请。后来他也确实听说部分村民去申请了青苗补偿,拿到了一些补偿款。

然而,办案机关很快找到相关青苗补偿的名义领款人,找他们调查取证。这些村民作证认为,他们不清楚青苗补偿的情况,没有申请过青苗补偿,但是曾经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好朋友麦某使用,不清楚银行卡内的资金情况。

麦某后期感觉到很难否认其参与青苗补偿的事实。于是,又提出第二种辩解,当时他与镇政府的领导有过沟通,镇政府的领导让他去负责征收几块地,镇政府与被征收人谈不拢,考虑到麦某在当地比较有威望,希望麦某能否居中协调,镇政府给予一定的征收协调经费,而征收协调经费的具体名目、出账事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他按照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在相关材料上签字,领了相关钱款。但是,这些钱大部分拿去协调那几块地的征收事宜,后来顺利解决,剩下几万块辛苦费是作为他居中协调的辛苦费。因此,麦某认为,他没有骗取青苗补偿费。

但是,这第二种辩解仔细推敲起来,说服力不强,他也很难找到证据来支持他的辩解。很快,麦某又提出了第三种辩解,他认为,其实这些钱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想要拿这笔钱,于是找到他商量,让他配合做做材料,以青苗补偿费的名义将钱套出来,之后大部分钱都给回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他只分到了一小部分。如果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贪污的共犯,而且是从犯,并不是诈骗,镇政府的多位工作人员是同谋、主犯。麦某给出第三种辩解,希望能否还原事实真相,将自己行为定性从诈骗变更为其他罪名,从而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帮助。

麦某的供述和辩解前后出现过多种版本,如何审查认定?辩护律师可以仔细审查麦某供述和辩解与指控事实的关联性、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看哪一种辩解更加合理可信,或者麦某及其家属有无其他证据能印证麦某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