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开头,我们先回忆一下最近网上沸沸扬扬的武汉大学“性骚扰”事件。

本来没有太关注这件事,只不过全网都在讨论,好奇心驱使下对这件事进行了简单了解。

原来,有一位小仙女,在图书馆上自习的时候,看到一位男生将自己的手伸进了裤裆(PS是男生自己的裤裆,并且是隔着裤子,没有裸露行为),然后,还有摩擦的动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然后,女生非常警觉地意识到自己被“性骚扰”了,然后开始对着男生裤裆拍视频取证,整个过程长达2小时(女生心理真强大,在自己明确表示心理冲击很大的情况下,还能够坚持取证2小时),总共有5段小视频作为证据。

在女生的当面对质下,男生不光承认了自己的“性骚扰”行为,而且还手写了一封看起来更像是出自小学生、初中生的“道歉信”(只能用无语来形容)。

手写道歉信如下。

不少网友也有类似的评论,不太相信这份道歉信出自武汉大学学生之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终,女生选择了联系辅导员、还通过报警来处理。

整个处理过程比较波折,直到女生在网上将这件事曝光以后,在网上持续发酵,学校很快对这件事进行了回应,学院也很快启动了调查,没有丝毫拖泥带水,很快,针对肖某某的处罚就来了。

最终,肖某某被记过处分!

这件事,终于告一段落了。

但是,有几个地方却值得我们讨论或者思考。

1、肖某某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性骚扰”

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能站在业余的角度来提出这个问题。

因为,肖某某并没有裸露下体,也没有碰触到女方,更没有针对女方语言、行为上骚扰。他只是隔着裤子在摸自己的私处,这是不是首先可以定性为个人行为,我两个月没有洗澡,我痒,我自己挠一挠不行吗?

再说,我摸自己的,图书馆那么多人,你又怎么证明我就是针对你的“性骚扰”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果,肖某某真的构成了“性骚扰”,在女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看到警方的通报。

我想,如果肖某某的行为真的被定性为“性骚扰”,可能处罚就不会只是来自学校的记过处分,而是来自警方的拘留处罚。

2、女生偷拍取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构成违法?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六)条是这么写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位女生基本上都占全了,你偷拍为了取证,可以理解,但是,你在网上进行散播是不是已经属于散布他人隐私了?对于肖某某来说,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

其次,女生的这种做法,不光占用了公共资源,而且这种利用广大网友舆论,“网上升堂”的做法可能还会影响到对肖某某处罚的公平性。

就武汉大学对于肖某某的处分,网友态度也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警方既然没有行政拘留,说明还不够违法的程度,而没有违法就不可能触发到校规中开除学籍的条例,给予记大过,已经是看在舆情份上,能给的顶格处罚了”。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了四川大学对地铁女的处罚。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处罚太轻,肖某某为什么没有被学校开除?

3、事情发生后,为什么只有闹到网上,处理才能够迅速有结果?

如果大家留意一下整个事件发生的时间线,就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

这件“性骚扰”事件是在今年7月份发生的,然后,女生已经取证并且反应给了学院辅导员以及学校,但是,一直都没有给出处理结果。

直到10月份,该女生将此事件在网上进行了曝光,引发了舆论,学校很快就启动了调查并且在10月13日就发出了针对肖某某的处理通告。

工作效率瞬间提升了好几个量级。

难道,每次事情发生后,只有被曝光在网上,依靠网络舆论,靠网友来当“判官”,才能够推动事件的处理进度吗?

我想,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了吧!

最后,还想说的是,一所成千上万人的大学,总有几个不太正常的人,太正常了,真的没有必要上升到学校的地步,更不能针对学校,个别人无法代表一所大学。

感谢您的阅读,喜欢文章就点赞转发一下吧!